唯一住房执行
“如果拍卖了唯一住房,我岂不是要睡大马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拍卖标的是“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挠法院的处置行为。 那么,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否能被执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哪怕被执行人名下 仅有一套住 房,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房屋处置过程中抗拒执法的话,法院将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返还李某货款340万,支付违约金20万。因张某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明确了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均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举个例子,张甲系某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但只要张甲的任何一位亲属有住房,那么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张甲的唯一住房。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因被执行人主观恶意,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简言之,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有所保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不存在障碍。
如果被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只能“流浪街头”吗?
当然不会!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后,法院会落实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安置,保障其在合理期限的居住权。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以解决其居住问题;
2.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租赁用房。
案例
强制执行唯一住房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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