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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贸易融资的“罪与罚”(三)

发布时间:2024-03-08 10:12:08

前言

贸易融资形式多样,近些年也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但因其存在的需求没有完全消除,贸易融资不仅存在,且并不鲜见。贸易融资蕴含不少风险,笔者经常面对相关咨询,近年也处理了不少相关案件,深感从事贸易融资者或主动或被动,或操盘或配合,往往对其中巨大风险缺乏全面认知。今试以案说法,分析贸易融资的罪与罚。

案例一:因配合贸易融资虚开发票应如何定罪?

一、交易结构(点击查看)

二、税务、司法机关认定及一审各方辩护意见(点击查看)

三、一审认定虚开,均判10年

2018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认为:WY公司、CT公司、SD公司之间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目的在于SD公司使用CT公司的资金用于项目施工,CT公司的资金通过WY公司转借给SD公司,三者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钢材交易,无从谈起三者之间因钢材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SD公司项目所用钢材从CT公司、WY公司、BL公司、BZ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购进,且被告人赵某负责的WY公司、SD公司已取得与钢材采购合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WY公司与BL公司、BZ公司没有真实钢材交易而取得后两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合理合法依据;CT公司以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的方式通过BL公司贴现将资金转入WY公司,WY公司给BL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继而BL公司再给CT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与BL公司、BZ公司给W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流向不同,有其各自税款损失WY公司取得BL公司、BZ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已造成相应国家税款损失,其逃避缴纳税款目的明显综上,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WY公司、BL公司、BZ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批准、授意犯罪活动,系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WY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BL商贸有限公司、北京BZ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WY公司、BL公司、BZ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额不等罚金。

2.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3.责令被告单位WY公司退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非法抵扣的税款,移交税务机关补缴税款。被告单位BL公司、BZ公司对于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非法抵扣的税款负连带退缴责任。

一审判决您认可吗?二审是否会有反转呢?

转发:财法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