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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闻涕泪满衣裳:最高检对邯郸案件核准追诉,但三名恶魔不会被判死刑,预测十年以上无期以下

发布时间:2024-04-28 09:20:28

核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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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最高检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鄙人知晓该消息,高兴得热泪盈眶,真有种“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的喜悦。

有人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唤醒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这种说法可能信息上有偏差,据媒体3月份报道,在该起案件之前,甘肃13岁男孩杀害8岁女孩的案件已被最高检核准追诉。

但邯郸案件堪称唤醒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创始案件,最有影响力的案件毫不为过。这起案件发生后,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检察长回应广大民众期盼,说到做到,有责任有担当,为其点赞!

邯郸案件的三名恶魔会被判死刑吗?不会。综合目前披露的案件信息情况来看,鄙人预测其刑期应在十年以上,无期以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名恶魔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显然不适用死刑;情节恶劣,才会被最高检核准不适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规定;鉴于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刑期在十年以上无期以下较为合适。当然了,最终判刑几何,有待于法院在查明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

当下,物质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而言,极大丰富;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更是十分迅捷。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成熟均已大幅度提前,犯下严重罪行的主观恶性反而更大。

类似邯郸案件也一直层出不穷,如上文提到的甘肃13岁男孩杀害8岁女孩案,还有在鄙人老家湖北荆州发生的11岁男孩杀害4岁女孩案……这已演化成一种社会问题,仅靠个案不足以震慑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从制度上应有所改进和完善。

鄙人在邯郸案件发生后不久即撰文(见《邯郸三个恶魔必须被追究刑责,<刑法>必须修改,而且要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否则类似事件将层出不穷》)呼吁修改《刑法》规定,建议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不作年龄限制,均应经最高检核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改成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行凶杀人、故意伤害的严重犯罪行为绝不能轻饶,不管你多少岁,只要触犯刑律,都要到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矫正心理和行为,都要付出代价。

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故意杀人、伤人者不担刑责可以休矣!

转发:阿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