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后,需将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并汇出境外的,应到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资金购付汇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9〕号)。(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身份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①台湾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4.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句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宇。1.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2.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