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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借名贷款,谨防背负巨额债务

发布时间:7小时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和保证、抵押等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其中,“甲贷乙用”的债务清偿责任主体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该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害关系的确认和调整,还对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郝某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郝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庭审过程中,郝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实际资金使用人及车辆受益人都不是自己。据郝某回忆,前段时间好友刘某手头紧,想借自己身份证贷款买车。他也没多想,爽快地给了身份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然而,贷款到期后,刘某和那辆车竟然“人间蒸发”,银行多次催款无果,最终一纸诉状将郝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郝某拿着那份亲笔签名的借款合同,彻底傻了眼。他这才意识到,当初的“义气之举”竟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郝某出借身份证,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车,视为对实际借款人的认可,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郝某应当对借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应当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但由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的认定应当分情形处理。

一、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则不受借款合同约束,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双方举证认定银行对于“甲贷乙用”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若银行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则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名义借款人明知借款事实,且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构成表见代理,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在金融借款中,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形式上显示名义借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银行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发放贷款。

银行作为相对人,需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银行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没有代理权。如果名义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那么银行在主观上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进行形式审查,如核实借款人身份、信用记录等,这些审查行为可以作为银行善意的依据。


法官提示

借名贷款隐患多 签字借贷要当心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实际借款人通常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许多当事人出于信任而盲目帮助他人贷款,由于不了解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以致被迫背负巨额债务,悔不当初。因此,应尽量避免参与借名贷款,谨慎对待任何形式的借贷行为,切勿因情面或轻信他人而忽视潜在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不得在明知“甲贷乙用”情形下违规放款,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