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被流浪狗追赶摔伤,法院判决投喂人担责,引发‘爱心与责任’的争议——你的随手一喂,可能正在制造公共安全隐患。
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 2026 年 2月作出的共同长期投喂流浪犬致人重伤典型判例,核心是:长期、定点、共同投喂 = 事实饲养 / 管理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情经过
2026 年某日,范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经生态农庄门口时,突然有两只流浪狗窜出追逐。范某惊慌摔倒,腿部严重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 万余元。
经查,该两只流浪狗长期由附近居民寇某、巴某共同、长期、定点投喂,已形成固定活动范围与食物依赖。范某将寇某、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与判决要点
1. 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45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 《民法典》第1168 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
. 寇某、巴某长期、稳定、定点为两只流浪犬提供食物,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未拴养、未圈养、未牵引)。
. 该行为使流浪犬产生食物依赖,并长期在生态农庄门口及周边固定活动。
. 范某正常骑行,无挑逗、挑衅或重大过失行为。
. 狗的追逐行为与范某摔倒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判决结论
. 认定寇某、巴某为该两只流浪犬的共同事实饲养人 / 管理人,依法负有管束、防范危险的法定义务。
. 因管理不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承担全部责任。
. 判决:寇某、巴某共同赔偿范某各项损失 130,000 余元,二人平均分担,各承担 65,000 余元。
判决的法律意义与警示
1. “投喂即饲养” 的司法确认:长期、固定、共同投喂,使流浪犬形成依赖与固定活动范围,法律上视同饲养 / 管理人,而非单纯 “爱心行为”。
2. 共同投喂 = 共同责任:多人共同长期投喂,视为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按比例分担。
3.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投喂者无主观故意,只要动物伤人且受害人无过错,必须赔偿。
4. 风险提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务必采取安全措施(拴养、圈养、牵引、佩戴嘴套),或交由专业救助机构接管,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