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消费者和商家的理解不一致,该如何处理,法律明确规定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这一原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并在多个司法实践和权威解读中得到确认。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该规则旨在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差异,防止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未协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类似情形
1. 留学服务合同:若合同约定“获‘积极回复’即不退费”,但未明确“积极回复”是否等同于“录取”,且未以加粗、标红等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可能因未履行提示义务而无效。消费者可主张按通常理解(即服务目的是获得录取)进行解释,要求退费。
2. 演唱会门票退票:平台规定“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法院认为,若消费者是同时购买多张票,退掉一张后再退另一张,不属于“再次购买”,应支持消费者全额退票。
3. 酒店预订“不可取消”条款:若未显著提示(如无弹窗或加粗),且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或酒店违约取消订单,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差价。
4.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类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解释权、求偿权),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提示建议
1. 留存证据:保存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页面截图等;
2. 主张不利解释:在争议中援引《民法典》第498条,要求作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3. 投诉渠道: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4. 诉讼途径:若损失较大,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内容是否公平,还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显著提示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可能直接不成为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