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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徵

  • 职位:专家顾问
  • 工作电话:15910800098
  • 专长:刑事  诉调  能源  政府  
  • E-mail:yuzhenglawyer@163.com
  • 行业:银行|证券|保险  能源资源  生命科学  
  • 工作地区: 北京
从业经历

宇徵律师,男,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工作经历:

1980年9月-2006年2月,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任民庭、刑庭审判员,立案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院长助理等职务。全国第一批四级高级法官。

2006年3月-2006年9月,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6年10月-2008年2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8年2月至今,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范围及专长

宇徵律师在30余年从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审理了数千件各种类型的刑事、民商事、执行及审判监督案件,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在此期间,曾长期受聘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工作;亦受聘于沈阳教育学院司法考试培训中心担任辅导教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范围比较全面,审判实践经验丰富。

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代理各种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及参与非诉业务等。

在为北京某电视台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工作中,领导的律师团队对每年130余份合同的审查中,严格谨慎依法审查。几年来,没有因此出现败诉的诉讼结果,维护了该电视台的合法利益。在该电视台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审查工作中,详细分析案件执行情况,认真审查各种执行线索。针对4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提出4种解决方案,在台长办公会上,向台领导汇报。台长办公会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及敬业精神予以表扬。

     在代理某高级法院审理的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总公司租赁合同再审案件中,在原一、二审已判决申请人败诉并须给付使用费400余万元的情况下,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积极调取有关证据,找到被申请人违约的证据后,提出代理意见,从而使案件出现逆转。申请人即未支付使用费,又得到了300余万元的补偿,最终调解结案。

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宇徵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靠坚实的法律基础,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并且强调指出,被害人帮助朱某某劫持乔某,并按住被告人郭某阻止其解救的行为不是帮助调解家庭矛盾,而是协助朱某某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合议庭先后经过多次评议,在原定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前提下,最终采纳了宇徵律师等二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用防卫过当的条款,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在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某某合同诈骗案件,全案的处理过程经历了三年半的时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宇徵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提出了起诉书认定“陈某某携赃逃匿”的事实不清;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计算不清;起诉书对假房产证的来源没有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赃款去向不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某某大厦有关房产已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协助被告单位将某某大厦200余套房屋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情节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某某隐瞒房产已抵押借款的真相”这一情节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混淆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的界限等辩护意见。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先后三次开庭审理的基础上,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将诈骗房产套数减少,诈骗数额减少为4800余万元,对指控的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单位诈骗2500余万元的第二部分犯罪事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以认定。在减轻处罚的前提下,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及家人对宇徵律师的辩护及辛勤劳动非常满意,合议庭法官也对宇徵律师的辩护能力及敬业精神表示认可。

在崔某某诉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宇徵律师在代理陈某某应诉过程中,在没有借款合同、没有偿还利息凭证、没有对账材料的情况下,经启发、引导当事人查找其他股权转让合同、还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沟通对账等间接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提出了本案不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代理意见,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宇徵律师在为邵某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过程中,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不实之处,在此基础上,指导被告人所在单位查找电费缴纳凭证,调取农电局的证明材料,提出了邵某所在单位没有全面停产,有能力履行供应铁精粉合同,邵某的该部分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邵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并撤销了对邵某该部分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宇徵律师审慎执业、抓住瞬间暂露的证据线索,使案件结果惊人逆转。如在为新京报刊登的“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公安两次报捕均未批准”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人大代表杨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时,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谈话,抓住了瞬间露出的证据线索,发现嫌疑人在与被害人林某某签订539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同时,还存在为林某某向他人借款50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立即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与证据线索。指出如果杨某具有非法占有林某某股权转让款的故意,就不会用杨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为林某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以及用其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嫌疑人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核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以犯罪嫌疑人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杨某感慨自己从无期徒刑变为无罪,辩护律师功不可没。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荣誉

受聘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工作

受聘于沈阳教育学院司法考试培训中心担任辅导教师

社会任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