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有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今天,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a和小b是夫妻,甲医院为小a实施剖宫产手术,但因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小a产下的男婴小c死亡。小a和小b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甲医院辩称胎儿能够独立自主呼吸的时间才是胎儿出生的时间,但是小c没有产生过自主呼吸,不属于自然人,也因此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c没有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新生儿小c的出生时间为8时50分,于9时10分死亡。在这20分钟期间,小c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因此,甲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当对小c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决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进而决定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能否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在上述案情中,由于没有出生、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和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但能够通过相关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小c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属于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其他证据”,则应以这些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作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的真实时间。
图片来源于电影《寻梦环游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