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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

信杰所 发布时间:2023-12-13 14:16:26

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规定。今天,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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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a和小b夫妻甲医院为a实施剖宫产手术,但因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小a下的男婴c死亡。a和小b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甲医院辩称胎儿能够独立自主呼吸的时间才是胎儿出生的时间但是小c没有产生过自主呼吸,不属于自然人,也因此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c没有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新生儿c的出生时间为850分,910死亡。20分钟期间,c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因此,甲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侵权,应当对小c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决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进而决定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能否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在上述案情中由于没有出生、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和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能够通过相关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c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属于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其他证据,则应以这些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作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的真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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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电影《寻梦环游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