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因年龄原因,或在辨认自己的行为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从而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a的爷爷收藏了许多名家字画,在小a生日这天送他了一幅价值10000元的字画,小a的父母并不知情。某天,12岁的小a,在某天放学的回家路上,看到某辅导机构在做宣传,承诺只要签订合同,就可免费领取变形金刚玩具,小a为了玩具便伪造了父母的签字,与辅导机构签订了课程的购买合同。事后,辅导机构通知小a的父母来机构缴费,而小a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合同有效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本案例而言,小a接受爷爷所赠的字画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及时未获得父母的追认也是有效的。但小a在放学路上与某辅导机构合同订立的行为显然并非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行为的效力也就难以在法律上获得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