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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者被判死刑,敲响法律警钟

信杰所 发布时间:2023-12-20 16:39:11

2023617日,周某在某公寓窗户高空投掷两桶 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同日周某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622日,周某在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致小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213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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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直以来都被明令禁止。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小娄死亡其严重程度已超过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所规定的情形,而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法院的死刑判决在个案中惩戒了高空抛物者,慰藉了受害者的家人,也向社会重申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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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法院用死刑判决来惩戒抛物者,向社会释放出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的强烈信号,极具震慑意义。周某多次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被害人小娄死亡,其高空抛物行为已具备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巨大。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案件深恶痛绝除了《刑法》设立高空抛物罪之外,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高空坠物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有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才能倒逼人们敬畏法律红线,增强自律意识,远离高空抛物行为,民众的头顶安全上一道法律保险。

文章来源于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