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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责任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4-04-09 09:11:34

刑事诉讼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来追诉犯罪,或者解决犯罪问题或刑事案件问题,要用证据说话,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刑事指控,就没有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十分重要。

  

第一个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检察官履行刑事指控职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内容很多,其中就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疑罪从无原则”,我把它作为分析的对象。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就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当时有争议或者说引起大家讨论的问题是,既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无罪,处于疑罪的状态应该怎么办?疑罪就是没有罪,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分析时有三个层面,即认识论层面、价值论层面和程序论层面。

  

从认识论层面来说,人们很容易产生分歧,因为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疑罪就是疑罪而不是无罪。但是在价值论上就不会引起或者说很难引起争议,因为疑罪价值论要求要么就作出有罪认定,要么就作出无罪认定,不能把案件挂起来,一定是要作出一个判断的。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是一个价值论。现代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什么?那就是避免冤错。从程序论层面来说,自从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后,诉讼阶段有罪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在疑罪的状态下,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不能在审查后提起公诉,当然法院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就是程序上的各个不同阶段。

  

对于履行指控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说,要准确把握认识论、价值论和程序论三个方面的要求。在认识论上,应当注重把案件搞扎实;在价值论上,一旦是疑罪的话,就要按照无罪来处理;在程序论上,要重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等等。这三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把住质量关。

  

第二个原则——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职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对刑事司法体制、刑事诉讼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控应当是一体的。现代刑事诉讼要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要以证据为基础,如果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这个职责没能履行好,那么检察机关也就不可能履行好证明的职责或者举证职责。

  

审判不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法庭也不是破案的地方。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刑事指控的职责,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就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使指控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对于控辩关系更是如此,法律谚语有一个说法,如果指控者和审判者是同一个人,只有上帝才能够做辩护人。所以控审分离对于控辩关系也有重大的意义。

  

第三个原则——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刑事指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以其中一个原则为例,即客观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已成为世界公认的普遍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这是联合国制定的基本文件,我国也参加了。这一原则对检察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履行刑事指控职责特别重要,体现在很多方面。在我看来,这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收集证据方面,还体现在运用证据、认定证据等方面也应当客观公正。检察官对于无罪的证据、罪轻的证据同样应当高度重视,对这些证据的要求甚至应当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不能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就不能正确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也不可能履行好刑事指控的责任。

  

第四个原则——刑事证明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职责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方面的内容有很多,我以刑诉法第51条为例来进行说明。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是指控有罪的证明责任。这条规定在立法最后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去掉了,因为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应该成为现代证明的一个铁律,不能有例外,不能有倒置,也不能有转移。举证责任的核心要义是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诉讼主张,当不能证明诉讼主张时,诉讼主张就会被否定。

  

关于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审判者只能在指控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不能超越指控的范围进行审判。在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中,还需要说明的是不仅要提出证据,而且要运用证据来证明诉讼主张,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如何证明是检察机关履行好刑事指控责任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

  

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职责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完整的体系构成了整体的诉讼规则。检察机关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和其他相关规则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只有构成完整的体系,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好刑事指控职责。


来源:检察日报》,2024年3月26日第7版。

作者: 王敏远,浙江大学教授。

转发:炜衡石宇辰刑辩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