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实践中,不乏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但未得到支持的案例,在这些败诉的案例中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同工同酬”缺乏正确和全面的认识。
法条中对同工同酬的界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工同酬中的“同工”,并非仅指在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还要求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一条款确立了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即工资分配应基于劳动者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而不应受到其他非劳动因素的歧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该规定中的“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可以作为认定同工前提下是否“同酬”的一个依据。
单位管理、员工维权需要注意什么
综合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认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时,要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经验、工作技能、技能熟练程度、学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具体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因素。
注意同时,要尊重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在合法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应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工资分配方式。
提示当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时,要注意根据上述“同工同酬”的定义及司法实务的认定标准,围绕“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等方面举证证明。
参考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