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假买假再索赔”是否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购买者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存在以索赔牟利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综合多个司法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法院支持“退一赔三/十”的情形
当购买者是基于真实的生活消费需求购买商品,且在购买时并不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其后发现质量问题依法索赔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首次购买且无主观恶意:例如,丰城法院审理的张先生购烟案中,其第一次购买香烟时被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因此对该次购买支持了“退一赔三”。
购买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购买数量、频次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即使事后发现是假货,索赔请求也可能被支持。
法院不支持“退一赔三/十”的情形
当购买者的行为被认定为“知假买假”并意图通过索赔牟利,法院通常会驳回其惩罚性赔偿(即“三倍”或“十倍”)的请求,但仍会支持其退还货款的诉求。
短期内多次、大量购买:在萍乡安源区法院审理的咖啡案中,原告在收到第一份货后次日即再次购买相同产品,并立即送检起诉,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生活所需,具有牟利目的,故驳回了十倍赔偿请求。
有“打假”前科或模式化行为:在鹰潭月湖区法院审理的水果案中,原告及其妻子曾多次以类似方式(收货后立即称重、录像)起诉其他商家索赔,法院认为其行为模式化,非为生活消费,故驳回了三倍赔偿请求。
未先行协商直接诉讼:购买者在发现问题后,未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而是直接固定证据、提起诉讼,这也成为法院判断其动机的重要依据。
关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者,司法解释强调要规制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综合考虑保质期、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此范围的则不予支持。
总结来说:法律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维权,但不允许将维权变成“生意”。“退一赔三/十”的核心前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非“为索赔而购买”。 如果您是普通消费者,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请保留好凭证,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平台或法院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