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装修、未入住,业主能否以 “未享受物业服务” 为由,拒交物业费?生活中我们周围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不少业主收房后没有入住,认为无需缴纳物业费用。最近,法院接连审结同类案件,统一裁判规则:已收房未入住,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为某小区业主,收房后房屋一直空置,未装修、未入住。小区由开发商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刘女士以 “房子空着没人住,没享受到服务” 为由,持续拒交物业费及电梯运行费。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持续性,服务对象是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与公共区域,目的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安全与物业保值。此类公共服务不会因个别业主是否入住而停止,公共运营成本也不会因此减少。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仍间接享受小区安保、清洁、绿化、电梯维保、消防巡检、公共照明等服务带来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均未约定 “空置房可免交或少交物业费”。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负有缴费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限期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特别提示
1. 空置≠免单:物业费针对公共服务,不是 “私人定制服务”。只要物业按合同提供基础服务,业主就应缴费。
2. 拒缴有风险: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司法实践中均不支持,还可能产生违约金、影响个人信用。
3. 异议要合法: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不满,应通过业委会、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不能简单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