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常会在协议中对债务承担作出划分,但这类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结合张某、付某与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可解析其中法律边界。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 年,二人因资金需求,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 10 万元,并共同签署《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年。信用社依约发放全部款项。借款到期后,张某、付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尚欠本金 79700 元及相应利息。信用社催收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庭审中,张某、付某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张某辩称,其已与付某离婚,离婚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债务由付某独自承担,据此主张该笔债务与己无关,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信用社已足额放款,张某、付某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案涉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已离婚、离婚调解书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该约定仅为夫妻内部财产与债务处理结果,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 79700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对内有效,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离婚协议如何约定,双方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债权。
一方清偿后可依法追偿一方实际承担超出离婚协议约定份额的还款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