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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及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如何变现购汇出境?

发布时间:2024-04-11 10:03:34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二)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 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需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列明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编号、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时间、受理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及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所有资料齐全”印章)并加盖业务印章。


3. 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加盖业务印章。


4.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法规依据及受理部门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转发: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